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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章 混凝土泵车(2)(2 / 2)

“该笔借款,一共涉及到五个人,没有其他证明人。”周志商说,“一个中间人慕亚海,一个借款方盛郭华,三名出借方周志商、江凤、冯兰,由我全权代理处理该笔借款纠纷。”

“混凝土泵车抵押给你们三人,盛郭华、慕亚海及你们三人都认可?”茵茵问,“混凝土泵车使用费,按一年100万计算,18个月就是150万,这个依据那里来的?”

“混凝土泵车抵押给我们三人,这个大家都是认可的,没有异议。”周志商说,“混凝土泵车使用费,18个月150万,是盛郭华自己预估的。”

“混凝土泵车抵押给你们三人,盛郭华是否可以收取使用费,没有任何人证或物证可以证明。”茵茵说。

“是这样的。”周志商说,“盛郭华当初说要收取混凝土泵车期间使用费,但出借方三人均反对。如果盛郭华坚持要收费,我们绝对不会把这辆混凝土泵车开到老家藏起来,世上哪有这么傻的人。但这些事,无人能够证明,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

“无需支付占有混凝土泵车期间的使用费。”茵茵说,“第一、对案涉混凝土泵车的占有为有权占有。从你们的陈述来看,盛郭华是主动将案涉混凝土泵车交付给你们三人,这说明你们占有案涉混凝土泵车并未采取非法手段。第二、混凝土泵车使用费抵偿借款的协议始终不存在。既无文字凭证,口头上双方也相互矛盾,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认可混凝土泵车使用费抵偿借款的协议存在。”

“双方并未就该混凝土泵车的使用、收益作出约定,盛郭华亦也无法提交证据证明你们曾使用该车并获取了收益。事实上该车停在老家未使用,哪有收益。所以,在盛郭华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无需返还该混凝土泵车,亦无需给付使用费。”

“结合盛郭华主动将该混凝土泵车交付给你们的行为及你们亦为盛郭华的债权人之一等事实,盛郭华与你们之间达成了以下协议,即盛郭华将案涉混凝土泵车交给你们,盛郭华何时偿还债务,你们何时将车辆返还。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你们系基于双方的约定取得案涉混凝土泵车,其占有该车为有权占有。虽然双方之间的协议具有一定的债权担保功能,但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类型,不具有物权效力。”

任何有以经济为目的行为,当事人都要白纸黑字条条款款协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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