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读吧小说网>都市小说>万律一抹红> 第十五章 奇怪的“抢劫”(一)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十五章 奇怪的“抢劫”(一)(2 / 2)

茵茵正看着高院判决书。

“你的孙子叫郎吉林?”茵茵问。

“是的。”孟滔花点点头,“茵茵律师,你看郎吉林够不够判刑?”

“这个问题,我还要认真看过所有起诉书、判决书、证据。”茵茵说,“并到监狱里去会见被告,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核实有关证据以后再说。现在无法答复你,律师说话办事,建立在证据之上。”

“王建,把本案孟滔花的第三个疑点,向她解释清楚。”茵茵对王建说。

“一审后,家属上诉到中院。”王建说,“中院是不能对被告人加重处罚。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的上诉的案件。就算是一审判决被告人的刑期过轻,也不能改判,只能维持原判,驳回起诉。但当本案生效之后,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法院依法受理,重新审判,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影响,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关于本案抢劫数额额问题。”茵茵说,“现在是无法答复你,要去法院档案室调取本案档案查阅,调查相关人员之后,才能确定本案抢劫数额额问题。这个问题,是本案量刑的关键。抢劫数额3万元与4万元,量刑不是一个档次。抢劫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4万元以上,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数额3万元,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个疑点,还是王建解释一下。”茵茵对王建说。

“你孙子郎吉林与本案另外两个人,三人密谋、购买做案工具。”王建说,“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虽然未抢得一分钱,那也是已构成抢劫罪(未遂)。你孙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是在抢劫的当天,发生交通事故,没去成,郎吉林属于预备犯。我国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但对于犯罪预备的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这一条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处罚犯罪预备为原则,实际上刑法以处罚预备犯为例外,只处罚那些重罪预备犯,如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或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但本案真实情况没有看到资料,无法精确解释。”

“王建律师,从你说说的来看。”孟滔花说,“郎吉林可能无罪。”

“这个要看了全部案卷材料再说。”王建说,“有没有罪?那是法院的事情。律师只能提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不管结果如何,本案委托你们。”孟滔花说

“本案分两个阶段来处理。”茵茵说,“代你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提交资料,参加再审申诉听证会等,这个阶段中我是代理人身份。如申诉成功,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本案,案件回到了生效裁判作出的一审,此时我的身份律师辩护人。”

“只要你们管本案就行。”孟滔花说。

“你今天先回去,等我们的消息。”茵茵说。

孟滔花说不尽的感谢,回家了。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