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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章三次入狱(2 / 2)

永安反问道“你说如果这次是武懿宗和武三思暗中捣鬼,他们会将拨款如何处置呢?”

贺兰敏之想了想,回答说“你的意思是,他们会将拨款转移到荣国府来。”

永安点了点头,吩咐道“凌致,派些人手在荣国府范围内,寻找户部的拨款,直到找到为止。”

凌致领命而去,贺兰敏之疑惑道“我记得上次赈灾款一事,是他暗中吞了那笔赈灾款,这次怎么不贪了?”

“那是因为这一次,他们要让你中饱私囊的罪行真正的坐实。”永安接着说“敏之,不管这次的结果如何,我都希望你好好的。”

贺兰敏之突然有一种预感,他说“我答应你。”

永安知道最后确定贺兰敏之流放的罪名不止贪污户部拨款这一个,她已经做好了准备,只是希望这一天来得慢些。

武则天宫中,武团儿试探着问道“皇后陛下,奴婢斗胆问一句,倘若这次周国公真是犯了大错,皇后陛下将如何处置?”

“你觉得呢?”

武团儿回答说“这……周国公是皇后陛下的外甥,奴婢,奴婢……”

武则天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你怎么想的,就怎么说。”

“是,按照大唐律法,就算没有其他的罪名,仅凭贪污这一条罪名,就应判罪流放。”

《唐律》中对贪污受贿的制裁,可分几个方面对多种贪污型的惩罚一种是主管官本人贪财,即“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五十匹流二千里。”

这是指主管官员利用权力,将管内财物贪为己有者,如贪到绢五十匹者,处以流放二千里的刑罚。

第二种是主管官私自役使公产罪,即“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对此据公为私的行为,经查出后,除了所用物要交纳庸直、赁价外,还要按第一种情况治罪。

第三种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送遗或拿要者的惩处即“诸官人因使,於使所受送遗及乞取者,与监临同。”对此的处罚也与第一种罪论处。

第四种是主管官的家属贪污,即“诸监临之官家人,於所部有所乞、借贷、役使、卖买有剩利之属,各减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各减家人罪五等”。

唐朝廷经常派出要员巡查四方,检查州、县官吏的为政得失,严励惩处贪腐官吏。直到唐玄宗朝,还下令“自今内外官有犯赃至解免已上,纵逢赦免,并终身勿齿”。

这是规定对于犯赃而未被处死的内外官员,即使遇有朝廷赦免诏令,也终身不用。

荣国府,凌致来报“殿下,夫人,拨款已经找到了。”

永安和贺兰敏之跟着凌致来到了一个小房间,一进去之后,满屋的灰尘和蜘蛛网。凌致问道“殿下,夫人,这些拨款该怎么处理?”

贺兰敏之看向永安,永安想了想,说道“就算快马加鞭赶到皇宫,向皇后说明也来不及。”永安当然知道,不是因为来不及,而是因为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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